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

资格题库2022-08-02  18

问题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 500 万、200 万、200 万、10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为普通的朋友关系),约定建成后按彼此的投资比例使用该楼房,但对于楼房的管理、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各自份额的转让方式均未作约定。关于该房屋的下列判断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选项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甲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丁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答案 C

解析 A.正确。 《物权法》第 98 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B.正确。 《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C.错误。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D .正确。 《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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