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

考试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案情:甲、乙国有独资企业与另外8家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国兴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国兴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专利技术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000万元;最大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乙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据查,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监事会7人中只有1名职工代表。2004年8月,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只有500万元,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4年10月,公司董事长周某代表公司和周某妻子所在的嘉义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高价购买了嘉义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给国兴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监事会主席为此提议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这时,国兴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国强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国兴公司是广州子公司的母公司为由,要求国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国兴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国兴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国兴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国兴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否有权追究周某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周某的责任?5.国兴公司是否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国兴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不合法。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国兴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5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3.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有权追究。可以要求周某为公司挽回损失,还可以向公司提议罢免周某的董事长职务,也可以到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
5.国兴公司不应替国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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