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胡某因为欠款将丁某非法拘禁,并进行了强奸,一直扣留到第二天中午,胡某威胁

考试题库2022-08-02  82

问题 【案情】胡某因为欠款将丁某非法拘禁,并进行了强奸,一直扣留到第二天中午,胡某威胁丁某不许告发,还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其后胡某遇到了曹某,不小心将犯案的事透露给了曹某,曹某答应保密。后丁某去公安机关报案,对胡某进行了讯问,胡某称和丁某是恋人关系,并未实施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之后侦查人员又询问了曹某,曹某一开始说不知情,侦查人员说如果不如实交待就追究其同犯的法律责任,曹某出于害怕交待了知道的情况。侦查人员据此提取了曹某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其中录有胡某和曹某谈到犯案情况的对话。侦查人员将行车记录仪展示给胡某,胡某无奈承认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丁某表示不谅解。此时胡某提出由于其长期服用抗抑郁药物,可能在犯罪过程中突发精神病,申请进行鉴定,检察院安排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胡某不存在精神病。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商请,对胡某批准逮捕。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庭前会议中,胡某的辩护人提出两点主张:一是本案公诉人与胡某是一个单位的同事,请求公诉人回避;二是排除曹某的证言和行车记录仪这两个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某单位组织二十人左右参加了旁听。法院最终判决胡某11年有期徒刑。【问题】1、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为什么?2、法院在对于胡某把握从宽幅度时考虑哪些因素?3、对于曹某证言和行车记录仪的内容,法院是否应该排除?为什么?4、在庭前会议对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如何处理?5、法院对本案是否可以组织人员旁听?为什么?6、对于胡某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检察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符合。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本案,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且主观恶性较大,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符合比例原则。
2、《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第16条:”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综上,法院在对胡某从宽处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胡某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胡某的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胡某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3、①对曹某的证言应当排除,法律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②行车记录仪的内容可以不排除。行车记录仪中的电子数据是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若经过审查,确实与案件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4、《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法解释》第36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第228条第二款:“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本案中,辩护人是以法定理由申请的回避,故法院应当在庭前会议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5、不可以。因为本案中胡某涉嫌强奸罪,该罪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6、检察院在综合全案现有证据后,初步判断胡某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是否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如果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且有利于查明案情,则检察院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认为胡某仅是为了逃避处罚,不存在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则不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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