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 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

资格题库2022-08-02  35

问题 <P> 东方大酒店诉李某返还借款案</P><P>李某系东方大酒店的治安科科长。2012年7月5日,在东方大酒店就餐的6名顾客酒后发生斗殴,李某上前劝阻,被其中一名顾客刘某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共计1万元。李某向法院提起对东方大酒店的民事诉讼,要求东方大酒店赔偿,法院判处东方大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1万元。后李某与东方大酒店的经理产生矛盾,东方大酒店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住院期间向酒店所借款项1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酒店会计的证言、载有“李某医疗费1万元”的单据等证据。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10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返还东方大酒店1万元。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用通知驳回了其申请。后李某又向某区检察院申诉,请求对该案提出抗诉。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于201 3年2月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抗诉,某区人民法院于201 3年4月3日作出了再审裁定。某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时,未通知检察院出庭,原一审法院认为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对该案比较熟悉,遂由审理该案的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P><P>【问题】</P><P>试分析本案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P>

选项

答案

解析

1.对再审申请处理程序的错误:(1)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李某的再审申请未经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月内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


(2)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应用裁定方式,而不是用通知方式。


2.检察院抗诉程序的错误:(1)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时,可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不应当直接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抗诉书。


3.法院再审审理程序错误:(1)某区人民法院应该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而本案中区人民法院在两个月后即201 3年4月3日才作出再审裁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2)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法庭审理。


(3)对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能由原来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审理。


(4)对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合议庭应该开庭审理,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5)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维持原判应该用判决,而不应该用裁定。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院的监督方式作出修改,主要有以下几点:1.扩大监督范围。第一,在被监督程序方面,从审判程序扩大至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二,在被监督对象方面,从判决、裁定扩大至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2.充实监督方式。增加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完善当事人申请启动监督的条件。设置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前置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决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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