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

考试题库2022-08-02  5

问题 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包庇罪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 A:抢劫罪
B:包庇罪
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 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详解】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是甲实施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乙并不知情,甲与乙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存在事前通谋行为,乙只是在甲独自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帮助甲掩埋尸体,毁灭相关证件、衣物。因此,乙与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并未存在作假证明包庇甲的行为,因而不成立包庇罪。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出租车是甲抢劫所得,仍然予以接受,帮助甲予以掩饰、隐瞒。因而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乙明知尸体、衣物等是认定甲犯罪的重要证据,却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毁灭证据罪。因而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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