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

考试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P>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 1 3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马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 1 3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1 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7月1 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7月2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P>问题:</P><P>试分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P>

选项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由此可以推定,辩护人是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所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应将简易程序转为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3.一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20日。本案从5月6日法院受理开始,经过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和20日审限,在7月1 1日审理期限届满,因此审判员在7月1 2日才作出无罪判决超出了审限。


4.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


5.马某的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的附带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即马某应在接到判决书的1 0日内提起上诉。马某的上诉已过法定期限。


6.二审人民法院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查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法理分析】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题目中,县医院是否具有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一事并不明确,因此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做法存疑。


2.我国刑事诉讼法既采取以法定刑划分的方式,又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操作,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依据《刑法》第1 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见,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3.《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 1 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 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由此,本案在一个半月精神病鉴定结果上可以看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5条的规定,审限应为20日。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 1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在7月1 2日宣判超过了审限。从《刑事诉讼法》第1 7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要短,比较符合审判实践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因为简易程序的特点以及这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人民法院在20日以内完全能够审结。这对于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本条的规定十分简单,但却很容易出错。因为一般来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非终局判决,其作出判决后也并非立即生效,尚有一定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限。但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在宣判之后应当立即释放。应注意的是,本法第248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与本条规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矛盾。虽然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关于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告之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存在收监执行的问题,对于在押的被告人无须等到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后才予以释放。当然,立即释放被告人并不影响有关人员和检察机关上诉、抗诉的提起。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1 2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 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5.《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 1条规定:“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2 1 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由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上诉期限至7月22日已届满,于7月24日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考生应注意在上诉期限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若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马某于24日提起上诉未超过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 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比民事诉讼的上诉期短5天。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同于民事诉讼。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本条规定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审查的范围。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即所谓的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要作出全面处理,即通盘考虑上诉、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判决、裁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从而使上诉状或抗诉书已指出的和未指出的、涉及已上诉或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判决、裁定都得到纠正。客观上,全面审查比部分审查更能发现一审裁判的错误,更能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利于保证二审裁判的正确性,从而完成二审监督、把关、纠错、救济的任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 1 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可见,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同样适用全案审查原则。这也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依托,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联系,只有实行全案审查才能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性。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生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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