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

题库2022-08-02  54

问题 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问题: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3.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则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应如何处理?4.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5.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6.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同法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刑诉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2.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
(1)高级人民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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