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与某韩国公司于2015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韩国公司交

考试题库2022-08-02  5

问题 中国公民甲与某韩国公司于2015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韩国公司交付货物后,甲主张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韩国公司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可予受理C.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韩国公司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的,法院不予准许D.若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甲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 A.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B.若甲收到韩国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法院可予受理
C.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韩国公司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的,法院不予准许
D.若韩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甲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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