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

资格题库2022-08-02  5

问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乙银行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

选项 A.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如乙银行要求保证人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丁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

C.如乙银行要求抵押人戊承担担保责任的,戊无权拒绝

D.如乙银行要求反担保人庚承担责任的,庚无权拒绝

答案 B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只有一般保证人才享有先诉抗辩权,本题中,丙属于连带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故 A 项错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 项正确, 当选。根据《物权法》第 202 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可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后,乙银行不得再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故C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物权法》第 171 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故D 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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