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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题)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
(2016年真题)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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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124
问题
(2016年真题)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答案
A
解析
《公安部规定》第260条规定,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A项正确。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因此,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在场,是必要时才要求的,没有并不会使得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B、C项错误。
《公安部规定》第260条规定,只有在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时,陪衬物才不受数量的限制。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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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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