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资格题库2022-08-02  34

问题 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B.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C.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D.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选项

答案 AC

解析 。对于建筑公司提出的个别民工偷窃毁坏设备要求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只有存在共同侵权的情形下,对偷窃毁坏行为才要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各个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各个民工之间是独立的个体,并且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意指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正确。选项C正确,因为个别民工的偷窃毁坏设备行为形成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债权关系,而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选项D同样混淆了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的区别,显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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