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某日,出租车司机万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招揽生意。期间,有

考试题库2022-08-02  12

问题 2014年6月某日,出租车司机万某将自己的出租车停靠在公交车站招揽生意。期间,有多辆公交车经停该车站,万某均不让道。公交车只好靠前或靠后停车,让在车站等候的乘客上车。某路公交车准备进站,司机李某见公交车站的停车位被万某占用,只好减速,准备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到公交车进站,一拥而上,奔向该公交车。李某见状,将车向前驱动,打算将车停在出租车的左前侧。已经跑出一段距离的乘客见状,又向回跑。乘客于某由于上车心切,没有注意安全,在追车的过程中,被旁边的乘客挤倒,摔倒在公交车右侧后车轮下,被碾轧致死。在此次事故中,公交车一方应当承担:(  )A.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同等责任D.不承担责任

选项 在此次事故中,公交车一方应当承担:(  )
A.主要责任
B.次要责任
C.同等责任
D.不承担责任

答案 C

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出租车一方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公交车的正常进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但出租车一方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其他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出租车违法停车造成的安全隐患并不会转化为现实的交通事故。公交车一方在进站停车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其确保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影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公交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与出租车一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的责任。于某在公交车进站时盲目追车,也没有尽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的确保安全的义务,但其行为不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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