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 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

最全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P>宋某等人连环犯罪案件</P><P>某施工单位包工头宋某(中国国籍)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的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两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开往甲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途经乙国时,宋某因与同行的王某发生口角殴打了王某,致其轻伤。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二百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覃某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刘、黄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万元。事后,金某发现宋某未死,便找到刘、黄,要求二人返还“赏金”,刘、黄二人非但不给,还威胁金某,再各给二人一人50万元,否则便向公安机关告发金某。不得已,金某只得给了刘、黄100万元。后因人举报,本案案发。</P><P>【问题】</P><P>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P><P>2.宋某所在的单位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P><P>3.针对宋某在国际列车上的行为,我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P><P>4.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P><P>5.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P><P>6.经宋某哀求并许以重金,刘、黄二人最终放过了宋某,问刘、黄二人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P><P>7.刘、黄二人从金某处各取得1万元“赏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P>

选项

答案

解析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包庇罪、故意伤害罪。


2.构成犯罪。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对单位不进行处罚。


3.我国具有管辖权。由于宋某是中国公民,可以根据属人原则进行管辖。但是不能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因为国际列车不是我国的延伸领土。


4.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5.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6.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7.构成犯罪.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中,共犯在相同的罪名下可能存在不同的犯罪形态。对覃某在本案中中途退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金某、刘某、黄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仔细分析。覃某中途退出,刘、黄二入主动放弃犯罪,对覃某来说是其意志之外的因素,也即覃某没有杀害被害人,未得逞是因为其意志之外的因素造成,因此覃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同理,对于金某来说,故意杀人未得逞,也是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金某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出题人往往希望将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设定为不同的罪名,或者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法定量刑情节设定为不相同,以此增加考题的难度。基于此,出题人常考的点主要有以下两点:(1)部分共同故意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2)超出共同故意范围时,行为人定罪量刑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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