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

资格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9年真题)万公司购买梓公司的一批钢材,签发一张承兑汇票给梓公司支付货款,梓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仟公司,并请甲公司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金额和被保证人名称,仟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宏公司。梓公司向万公司交付的钢材质量不达标。宏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B.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C.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D.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选项 A.宏公司应向仟公司请求给付票据款项
B.因钢材质量不达标,万公司有权拒绝向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C.因未约定被保证人名称,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梓公司向宏公司给付了票据款项,可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 D

解析 1.万和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钢材的合同关系,梓交货质量不合格,构成此合同的实质违约,万公司据此可向直接后手梓公司提出对人抗辩;2.票据保证未表明被保证人名称的,不影响保证行为成立,法定推定为票据的第一责任人,即承兑后的汇票推定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被承兑的汇票,推定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根据《票据法》第47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第50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作出保证行为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因为票据未被承兑,应视为出票人万公司为被保证人,且保证人甲公司与被保证人万公司应对后手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项错误;
D项梓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甲公司作为万公司的保证人是梓公司的前手,应对其承担被追索的付款责任,D项正确;
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后可对其前手义务人连带追索,追索对象并不限于直接前手,所以宏公司可向包含仟公司在内的前手义务人们主张连带责任,A项错误;
梓公司交付给万公司的钢材质量不合格,此关系仅存在与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万公司和梓公司之间,万公司可据此对梓公司的追索提出抗辩,基于票据无因性,此原因与其他主体无关,所以万公司不能据此对宏公司的追索进行抗辩。B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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