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2018年真题)2017年3月2日,甲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进人破产重整程序。乙公司因向甲公司提供商品,对甲公司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乙公司因业务繁忙在债权申报期间并未申报债权。2018年1月,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选项 A.对乙公司的债权,甲公司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B.对乙公司的债权,参考甲公司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
C.乙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全额清偿
D.针对乙公司的债权,重整方案对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 B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重整计划的约束力,为重要考点。
《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可知,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只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甲公司仍然要承担偿还义务,在甲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依据甲公司的重整方案,按同性质债权等比例清偿。故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由此可知,甲公司的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乙公司也具有法律效力,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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