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

考试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2017年真题)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选项 A.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D.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重要考点。
①本案中涉及三方主体:接受劳务主体薛某、提供劳务主体杨某、受害人乔某。依据《民诉解释》第57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乔某应起诉薛某,选项A和B的说法均错误。
②在提供劳务致他人损害的案件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薛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其主观形态在所不问,并不构成证明对象,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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