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

考试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2017年真题)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选项 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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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
①首先需要确定案外人王强的诉讼地位,李立与陈山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财产权属法律关系,案外人王强对该财产主张部分产权,属于提出了独立的请求,因此王强是有独三,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三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有独三的参加之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李立作为本诉的原告,其撤回本诉后,不影响王强的参加之诉继续进行,此时应当以有独三王强作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诉讼继续进行即可,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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