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

考试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2016年真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约定无效B.该约定合法有效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选项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答案 BC

解析 ①《民法典》第420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所谓“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抵押权设立时尚不特定的未来债权,并约定了抵押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设立的抵押权。本题中,为担保甲在特定期间内(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对乙享有的水泥款债权,乙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物为甲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权。
②《民法典》第420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据此,甲、乙约定,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甲对乙已经享有的水泥款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该约定有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690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这是关于“最高额保证”的规定。本题中,为担保甲对乙享有的水泥款债权,丙提供保证,但约定为“最高额保证”。
④《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于保证合同成立之前主债务人乙对主债权人甲负担的债务,保证人丙不承担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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