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

admin2022-08-02  25

问题 (2016年真题)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选项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答案 C

解析 ①《专利法》第75条第(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这是对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专利权穷竭(专利权用尽)”规则的规定。
②关于A选项。根据专利权用尽规则,经专利权人W研究所许可乙公司在L国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的行为,不构成对W研究所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之进口权能、许诺销售权能、销售权能的侵犯。故A选项不当选。
③关于B选项。根据专利权用尽规则,经专利权人W研究所许可甲公司在中国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并转售的行为,不构成对W研究所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之许诺销售权能、销售权能的侵犯。不仅如此,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的行为,也不侵犯W研究所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因为“改进性能”的本质就是“添加新的技术特征”,比如W研究所的发动机专利权由a+b+c+d+e五个技术特征限定,所谓“改进”就是添加技术特征,改进性能后的发动机由a+b+c+d+e+f+g七个技术特征限定,那么所销售之“改进性能后之发动机”包含的a+b+c+d+e五个技术特征虽为W研究所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所“覆盖”,但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不成立侵权;所销售之“改进性能后之发动机”包含的f+g这两个技术特征并不为W研究所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所“覆盖”,亦不成立侵权。故B选项不当选。
④关于C选项。《专利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对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专为科学研究”规则的规定。所谓“专为”,为了探究专利技术本身的原理、优缺点(往往出于改进专利技术之动机),而在科学研究或者科学实验中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是使用专利方法。C选项中,在进行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的科学实验中,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该发动机的行为,固然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但不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属于侵犯W研究所专利权的行为。故C选项当选。
⑤关于D选项。《专利法》第75条第(三)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对作为专利侵权抗辩事由的“临时过境”规则的规定。D选项中的行为符合“临时过境”的三个条件(第一,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系成员国国民;第二,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国境;第三,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对W研究所在中国享有之专利权侵犯。故D选项不当选。
⑥须注意:D选项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W研究所在L国享有之专利权,应依照L国专利法的规定独立判断。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congyezige/68627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