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

练习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甲乙二人进行一项大额交易,甲就此对乙享有债权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丙在先,丁在后,先后与甲用自己的房屋向甲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后甲将该1000万元债权中的6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4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选项 A.戊可同时就丙、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B.戊只能先就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丙的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权时方可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C.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但优先受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房屋价值占丙、丁房屋总价值的比例
D.戊可以就丙、丁的房屋择一行使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涉及共同抵押问题。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让与时,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以,戊对丙、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丁之间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也没有在同一份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故丙丁之间为“分别同时担保”,丙丁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D项正确。
A项错误,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被担保的债权部分转让或者被分割的,每一部分债权均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此时形成“抵押权的准共有”。本题中甲将1000万主债权的600万转让给戊,则按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戊的600万债权也受全部抵押物(即丙、丁各自提供的房屋)的担保。因此A选项错在“不得超过300万”。
BC项错误,在分别担保的情况下,各担保人均有义务各自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
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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