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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
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
题库
2022-08-02
16
问题
2011年8月,在美国短期游学的中国女子范玮与定居于美国的台湾男子韩立在美国结婚,11月韩立随妻到中国广州工作。2011年底,韩立夫妇为购买房屋,向定居于中国大陆的台湾朋友李军借款60万人民币。2012年底,韩立夫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没有法律适用的约定)明确双方各半承担对李明军的债务,但所购房屋产权归范玮所有。2013年2月,韩立偿还李军60万,5月,范玮偿还李军30万。8月,范玮得知韩立此前已偿还全部债务,要求李军归还其多偿的30万未果,遂向中国某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法院在解决本案纠纷时,关于如何适用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选项
A.法院在认定范玮和韩立婚姻实质要件时应适用美国法
B.法院在处理范玮和韩立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美国法
C.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只能适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
D.法院在处理范玮诉李军不当得利纠纷时应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答案
A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选项A正确;第26条:“离婚协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法院在处理离婚协议纠纷时应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法,选项B错误;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不当得利纠纷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以不是必须使用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选项C错误;若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应适用原被告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中国大陆地区法律,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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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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