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

最全题库2022-08-02  3

问题 2016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80万港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8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以厚泰公司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厚泰公司分立为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三个公司。则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将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B.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C.裁定诉讼中止D.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选项 A.将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B.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裁定诉讼中止
D.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答案 A

解析 考查上诉审中当事人分立的处理。依据《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A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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