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双十一”,李在电商平台某宝上的甲店相中一台炫酷公司生产的“炫酷”牌手

考试题库2022-08-02  2

问题 2017年“双十一”,李在电商平台某宝上的甲店相中一台炫酷公司生产的“炫酷”牌手机,等到零点秒杀的时刻,收入囊中,两天后,李收到了炫酷手机。李收到手机后,爱不释手,很快电量耗尽,李赶紧为其充电。同寝室的同学小王被炫酷手机吸引,拿起手机把玩。不料,电池爆炸,将小王的右手炸伤,关于小王的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王并非手机的消费者,只能向炫酷公司主张赔偿责任B.小王虽非手机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甲店主张赔偿责任C.如果某宝曾多次收到炫酷手机电池爆炸的投诉,均未作出处理,小王有权要求某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小王可向李主张赔偿责任

选项 A.小王并非手机的消费者,只能向炫酷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B.小王虽非手机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甲店主张赔偿责任
C.如果某宝曾多次收到炫酷手机电池爆炸的投诉,均未作出处理,小王有权要求某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小王可向李主张赔偿责任

答案 BC

解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缺陷产品责任中,求偿主体既可以是消费者也可以是受害的第三人,且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A项错误,B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某宝多次接到投诉仍放任甲店在其平台销售缺陷商品,应认定为其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所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项正确。本案中小王的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李并无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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