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

admin2022-08-02  2

问题 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丙为被告B.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C.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D.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选项 A.甲、乙、丙为被告
B.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
C.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
D.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答案 B

解析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以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被告,原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分情况讨论,原生效裁判中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原生效裁判中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据此分析本案,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作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在该生效调解书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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