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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考试题库
2022-08-02
55
问题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选项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详解】《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甲作为被继承人郭大爷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A正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题中,丧偶女婿乙对岳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可以多分遗产,选项B正确。《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丙为无抚养关系的继子,不能作为继承人分配遗产,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题中,养子丁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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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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