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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
考试题库
2022-08-02
58
问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选项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
D
解析
6万元赔偿费的权利人是死者的继承人,本案中虽然未找到权利人,但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利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指的是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题目所述的情况与本原则不符。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为根据,具有不平等性,据此C项错误。《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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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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