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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 将笔
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 将笔
题库
2022-08-02
65
问题
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 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 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 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错 误的是: 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
选项
答案
A
解析
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 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 M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 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 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 此,B项和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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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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