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A

admin2022-08-02  35

问题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哪些情况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A.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的 B.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C.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D.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

选项

答案 BCD

解析 。《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法律未规定其协议选择改变,只是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所以B选项正确。《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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