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请求民政局向其支付抚恤金,遭民政局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

考试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刘某请求民政局向其支付抚恤金,遭民政局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民政局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B.法院应当判决民政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C.如果刘某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如果法院认为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民政局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选项 A.刘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B.法院应当判决民政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C.如果刘某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如果法院认为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民政局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 BCD

解析 (1)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刘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同时,由于是“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当事人生活困难,所以,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A选项错误。
(2)对于违法的不作为,判决形式是“能作为就作为”,其中行为类义务,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金钱类给付义务,法院应当作出给付判决。对于B选项,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第1款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条内容实际上不难理解,行政给付为依申请的行为,如果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那么被告就不存在“给付义务”。“不作为”行为只有在被告“当为能为而不为”的情况下才会构成,既然被告不存在当为一定行为的“给付义务”,那就说明此时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对于一个并不存在的行为,法院怎么会予以受理并审理呢,只能够裁定驳回起诉。更通俗点表达就是,被告都不知道有人想向自己申请抚恤金,那么怎么给这个人发放 此时,如果这个人状告被告,法院受理并且审理的话,被告一定会觉得很无辜。原告是谁 他为什么要告我 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所以,C选项正确。
(4)《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对于明显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的给付义务,法院没有必要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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