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哪些内容?(

admin2022-08-02  41

问题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哪些内容?(   )A.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B.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C.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D.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选项 A.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D.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答案 ABCD

解析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1)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5)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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