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金某在本人经营的卖淫馆里,和卖淫者曹某约定,金

资格题库2022-08-02  27

问题 关于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金某在本人经营的卖淫馆里,和卖淫者曹某约定,金某领取曹某从嫖客处收到费用的1/2。但后来金某收到为曹某保管的260万元,未按约定还给曹某130万元。如果坚持违法相对论,金某成立侵占罪B.李某到韩某(系卖淫女)处嫖娼,在嫖娼过程中,李某心生歹意,将韩某掐勒而死。之后,李某见财起意,将韩某的手机、挎包以及现金1000余元拿走,后携款潜逃。如果肯定死者的占有,李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C.甲在坐公交时,看见凳子上有一个照相机,以为是旁边的乙的照相机,事实上是已经下车的丙遗忘在这里的。甲趁乙起身准备坐车时,把相机揣进大衣里就溜走了。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甲在某市买了一套房,住了2个月后,甲有急事回老家,完全忘记自己买了一套房。4年后,惯偷乙进入房间,把贵重物品全部拿走。该贵重物品系甲的遗忘物,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选项 A.金某在本人经营的卖淫馆里,和卖淫者曹某约定,金某领取曹某从嫖客处收到费用的1/2。但后来金某收到为曹某保管的260万元,未按约定还给曹某130万元。如果坚持违法相对论,金某成立侵占罪
B.李某到韩某(系卖淫女)处嫖娼,在嫖娼过程中,李某心生歹意,将韩某掐勒而死。之后,李某见财起意,将韩某的手机、挎包以及现金1000余元拿走,后携款潜逃。如果肯定死者的占有,李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C.甲在坐公交时,看见凳子上有一个照相机,以为是旁边的乙的照相机,事实上是已经下车的丙遗忘在这里的。甲趁乙起身准备坐车时,把相机揣进大衣里就溜走了。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甲在某市买了一套房,住了2个月后,甲有急事回老家,完全忘记自己买了一套房。4年后,惯偷乙进入房间,把贵重物品全部拿走。该贵重物品系甲的遗忘物,乙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答案 AB

解析 A正确。基于不法原因替他人保管财物,事后不予以返还的,能否以侵占罪论处,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曹某虽有不法行为,对其给付之物纵然未能依法请求返还,但金某并不因此而取得所有权,金某变占有为所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自然可以构成侵占罪。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违法多元论(违法相对论),即便民法不保护该财产,但刑法应保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否定说认为,对于不法给付,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一方面曹某没有返还请求权,其已经对委托之物失去所有权,另一方面,金某对曹某而言不负有返还义务,其即便不退还财物,也不属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拒不退还”。另外,该财物在金某控制之下,不认为其属于国家财产。
B正确。对于李某的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无争议。关于李某杀害韩某后又取走财物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肯定占有说认为,死者刚死,身边的财物仍然属于有人占有的,死者生前的占有可以延续一段时间,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司法实践持此观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将此前所构成的犯罪与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否定占有说认为,死者已经死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故死者身边的财物是无人占有的,取走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C错误。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本题中,甲产生了认识错误,误以为无人占有的照相机是乙占有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由于客观上不可能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
有,甲的行为仍然成立侵占罪。
D错误。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只有当财物遗忘在公共场所,才属于刑法上的“遗忘物”,因为公共场所人流量大,此时遗忘的财物处于不太安全的状态。本题中,甲把贵重物品忘记在自己家里,房屋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财物处于安全的状态,哪怕甲忘记自己的该套房,甲仍然对财物具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其他人未经允许随便进入甲的家中盗走财物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
综上,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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