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

admin2022-08-02  6

问题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选项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答案 B

解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 100 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 “剩余的 120 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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