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7周岁,辍学在家)与乙(16周岁,辍学在家)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丙(16周

admin2022-08-02  6

问题 甲(17周岁,辍学在家)与乙(16周岁,辍学在家)在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丙(16周岁,高中学生) 发生争吵, 并殴打丙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对甲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B.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 且考验期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 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考验期届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如甲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 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选项 A.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
B.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公安机关, 且考验期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 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考验期届满, 办案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请检察委员会决定。 如甲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 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 根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 40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 应当确定考验期。 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 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 而且可根据甲在考验期间的表现, 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故, 选项 A、 C 正确。 考验期内的考察机关为检察机关并非公安机关, 且考验期并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故, 选项 B 错误。 考验期届满后应报请检察长决定而不是检察委员会决定, 故, 选项 D 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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