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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
免费题库
2022-08-02
8
问题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选项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答案
D
解析
【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详解】本题中的生效裁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省高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提审并依法改判,选项A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故选项B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最高人检察院有权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选项C中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根据前条规定,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直接提出抗诉,故选项D的做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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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一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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