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郑宇是我国当代知名文学评论家,1967年去世,

考试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郑宇是我国当代知名文学评论家,1967年去世,儿子郑明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2012年,郑明将1957~1967年郑宇写给他的家信进行整理,挑选出96封书信,按照落款时间顺序,编辑成《父亲最后的来信》(以下简称《来信》)。2013年1月,郑明与甲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合同约定郑明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来信》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同时,双方还订立了一份《数字出版协议》,约定:郑明授权甲出版社将《来信》制作成电子图书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郑明授权甲出版社享有《来信》的改编权。以上两项授权的有效期均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2013年4月,《来信》一书出版,封面署“郑宇著郑明编”。该书上市后,广受读者好评,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充分发掘该书的价值,2017年2月,甲出版社数字出版部门邀请当地广播电台著名主持人朗读《来信》全书,录制为音频,并将该音频制作成有声读物,上传到甲出版社网站供读者在线听书。2018年2月,甲出版社新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封面署“郑宇著”。经比对,《郑宇的来信》一书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内容与《来信》完全一致。郑明认为甲出版社未经许可传播有声读物和出版《郑宇的来信》且不付酬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时,甲出版社辩称:第一,《来信》中收录的所有书信作者均是郑宇,因郑宇于1967年去世,《来信》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在2017年12月31日截止,甲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郑宇的来信》,也就不必再向郑宇的法定继承人支付报酬;该书封面上已经标明“郑宇著”,这就充分尊重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出版社没有侵权。第二,将文字内容制作成有声读物是对作品的改编,将有声读物上传到网站供读者在线收听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甲出版社已经通过《数字出版协议》获得郑明对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且授权还在有效期内。所以,出版社没有侵犯郑明的著作权。问题一:《父亲最后的来信》属于什么种类的作品?请作选择回答。A.职务作品B.汇编作品C.合作作品D.委托作品问题二:请对问题一的选答说明理由。问题三:甲出版社辩称《父亲最后的来信》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经截止,是否成立?为什么?问题四:出版社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为什么?问题五:甲出版社有权将《父亲最后的来信》制作成有声读物供读者在线收听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一:B
问题二:汇编作品是指汇集已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百科全书、选集、文集、数据库等。本题中,郑明将1957~1967年郑宇写给他的家信进行整理,挑选出96封书信,按照落款时间顺序,编辑成《父亲最后的来信》,这一作品为典型的汇编作品。
问题三:不成立。
郑宇作为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其著作财产权已过期,但《父亲最后的来信》作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在对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材料等的选择、编排、组合方面,具有结构、风格和形式上的独特性,所以汇编人应该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即这部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整理家信的郑明所有。其著作权保护期应为郑明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所以此种说法不成立。
问题四:出版社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虽然郑宇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但郑明的汇编作品依然受著作权法保护,《郑宇的来信》一书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内容与郑明的《父亲最后的来信》一书完全一致。因此,出版社在使用汇编作品时,应向汇编人郑明支付报酬。出版社未经郑明许可且不付报酬便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侵犯了郑明的发行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问题五:甲出版社无权将《父亲最后的来信》制作成有声读物供作者在线收听。理由如下:
(1)双方订立《数字出版协议》时,郑明只授权甲出版社可以对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图书制作、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从双方对授权种类的约定中可以推断,双方的合意仅限于以文字形式传播作品,协议中的“电子图书”不包括有声读物。甲出版社开发的有声读物涉案作品应另外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改编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变换作品的类型或用途而创作出新的作品。改编作品以不改变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为前提。制作有声读物不是改编作品。有声读物的制作传播,一般需要经过朗读、录制、后期制作、上传平台等过程,主要涉及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甲出版社邀请当地广播电台著名主持人朗读《来信》全书,录制为音频,并将该音频制作成有声读物的行为没有涉及作品本身,不是改编作品,而是表演作品并录制加工成录音制品。且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并未授权甲出版社获得《来信》著作权人对表演权的许可使用,在使用由朗读者享有的表演者权时也没有征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无权录制作品有声读物及公开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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