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说法错误

免费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Ⅰ.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只能将当日买入的可转债申报转股Ⅱ.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余额不足转换1股的部分,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的票面金额Ⅲ.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可用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Ⅳ.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Ⅴ.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5%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告A.Ⅰ、ⅤB.Ⅱ、ⅤC.Ⅲ、ⅣD.Ⅰ、Ⅱ、ⅤE.Ⅱ、Ⅲ、Ⅳ

选项 A.Ⅰ、Ⅴ
B.Ⅱ、Ⅴ
C.Ⅲ、Ⅳ
D.Ⅰ、Ⅱ、Ⅴ
E.Ⅱ、Ⅲ、Ⅳ

答案 D

解析 Ⅰ项,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第47条规定,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投资者可将当日买入的可转债申报转股,也可于当日转让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当日申报转股的,所转股票自转股登记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起转让。
Ⅱ项,第48条规定,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所剩债券余额不足转换1股的部分,上市公司应当在该种情况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的票面金额。
Ⅲ项,第49条规定,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可用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Ⅳ项,第5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转股的程序、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和修正情况等。
Ⅴ项,第51条规定,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可转债的基本情况、转股的起止时间、已转股数量及占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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