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窃取某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乙(因过失犯

题库2022-08-02  61

问题 甲窃取某教育局存储考生信息的光盘,将其中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出卖牟利,乙(因过失犯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利用从甲处购买的考生信息给考生拨打电话,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但需要预存一定数额资金等事实骗取考生钱财。乙的哥哥丙明知乙的所作所为,仍帮助其转移巨额犯罪所得。甲在案发后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实施抓捕的人民警察,严重侵犯其人身安全。经查甲不认识乙,也不知道乙的购买考生个人信息的具体用途,乙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也有未遂,且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乙的行为还导致一名被骗学生自杀。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2)对乙应如何定罪处罚?(3)对丙应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
理由:根据《刑法》第253条之1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中记录的考生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里面包括考生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属于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甲以非法手段侵入教育局系统盗取考生信息并卖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
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并未对系统实施破坏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甲将信息卖给乙后,对于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与乙共同犯罪的故意,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综上,甲的行为只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乙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述罪数罪并罚。
理由: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一般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一重罪处断,按重罪诈骗罪论处。
本案中,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了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对于诈骗巨额财产而言,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招摇撞骗罪,故应当以重罪诈骗罪论处。
(3)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袭警罪,均犯罪既遂,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袭警罪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
理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丙在明知乙巨额来源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藏匿,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
本案中,丙在逃跑过程中开车撞击正在执行抓捕任务的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且丙是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妨害警察执行职务,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适用袭警罪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丙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或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考点】保理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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