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总价1亿元人民币。该学校与Q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最全题库2022-08-02  31

问题 某大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总价1亿元人民币。该学校与Q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Q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教学楼全部施工工程进行招标,Q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1)每位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300万元人民币;(2)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后上浮15%计取)规定计取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计入工程前期费用,投标人不另行支付;(3)每位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取印制成本费。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共受理投标文件10份,其中D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张设计图纸从中滑落出来,工作人员将该设计图纸放回了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使其成为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在开标会现场,D公司没有派人出席开标会议,而被招标方当场宣布其为废标,不准进入下一程序。在当众拆封后,发现E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Q招标公司的帮助下其修改了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并允许其继续参加评标。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议,最终E公司中标。E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的装饰工程和水电暖工程分别分包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教学楼投人使用后,乙公司承包的水电暖工程出现问题,给学校带来严重损失。问题:1.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的招标事宜通常有哪些?2. 如果某一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本案案情中提供的3个条款全部提出质疑,投标人的质疑是否全部成立?说明理由。3. Q招标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4. E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得当?请说明理由。5. 哪一方对该大学所遭受的损失负责?各方均应承担什么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 1.招标代理机构通常承担的招标代理事宜有: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 (1)第(1)项质疑成立。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则本案例中,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200万元。
(2)第(2)项质疑不成立。
理由:《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9条规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因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上浮15%的要求是符合法规规定的。
(3)第(3)项质疑不成立。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9条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因此,在本案例中,招标人向每位投标人收取印制成本费是符合规定的。
3. Q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滑落说明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的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本案中,Q招标公司将其重新装入D公司的招标文件中并使其成为合法的投标人,这种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此可以认为,出席开标会议是投标人的一种自愿行为,是投标人的一种权利。除非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议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因此,Q公司宣布D公司的投标为废标的行为显然不合法。(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的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弄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本案例中,Q公司帮助E公司修改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并允许其成为合格投标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 (1)E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因此,本案中,E公司在中标后,将工程的装饰工程和水电暖工程分别分包给甲公司和乙公司,这种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标人E公司应当就该水电暖工程给大学带来的损失负责。同时,接受分包的乙公司应当就分包的水电暖项目与E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jzgc/971183.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