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V。招标人采用邀请招 标

admin2022-08-02  19

问题 某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36万V。招标人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共向A、B、C、D四家企业发出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保证金为150万元人民币;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日内订立合同书,合同书订立后10日内,中标人进场施工并按合同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开标后,投标人A、B、C、D的投标报价分别为6300万元人民币、6150万元人 民币、6100万元人民币和585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C企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达成一致。 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为5800万元人民币。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经评审后推荐C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遂向C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为5800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C企业一直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以C企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为由单方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扣留了其投标保证金150万元人民币。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致?简要说明理由。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6.招标人对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 地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项目施工招标方式不妥当。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即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该项目不在邀请招标的范围内,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1)施工企业修改报价的行为不妥当。
(2)理由: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报价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标的范围、质量、期限等实质 性内容进行谈判变更。
3.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允许不一 致?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项目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不一致。
(2)理由:可能会有客观原因存在导致中标通知书上注明的进场开工时间与招标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
4.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妥当。
(2)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 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说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实施)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取消了对最高限额的规定。
5.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答:(1)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 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本案例中,开标后,招标人与企业进行了多次 谈判并达成一致,随后C企业将投标报价修改,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中标无效。
6.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是否妥当?简要说明理由。
答:(1)招标人对C企业投标保证金的处置妥当。
(2)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订立合同前,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例中,拒不 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何 地法院提起诉讼?
答:(1)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 向施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2)理由: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涉及以下两个方面: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其中地
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分工。如果招标的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则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如合同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招标人要起 诉施工企业,主张损害赔偿,应该向施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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