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 200 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担心乙公司的无偿还能力。乙

admin2022-08-02  22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借 200 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担心乙公司的无偿还能力。乙遂委托丙提供其价值 150 万元的房屋向甲做抵押担保,甲、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双方嫌办理登记手续太麻烦没有办理登记。乙公司又以自己公司的价值 50 万元的汽车质押给甲公司,订立了质押合同并将车辆转移给甲公司占有。乙公司因亏损无力还债,甲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分别为( )。A.抵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无效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C.抵押权和质押权均已设立D.质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选项 A.抵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无效
C.抵押权和质押权均已设立
D.质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答案 D

解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民法典》第 395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对于以上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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