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dmin2022-08-02  40

问题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B.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C.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选项 A.审查小组应当递交书面审查意见
B.审查小组中有关部门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C.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组员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答案 B

解析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规定,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tihaiku.com/jzgc/252168.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