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该工程技术复杂

admin2022-08-02  31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3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最高投标限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事件2:该公司还准备附近高校投资建设一幢建筑面积为30000m2的普通教学楼,拟采用工程量清单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某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为9500万元)。 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2-1:为了响应业主对潜在投标人择优选择的高要求,咨询企业的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以下几项内容: (1)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为:投标人近5年必须承担过高校教学楼工程; (2)投标人近5年获得过鲁班奖、本省省级质量奖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3)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75万元,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4)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0%。 事件2-2:项目经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基本的粗略条款,只需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添加项目基本信息后附在招标文件中即可。 事件2-3:在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研究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时,项目经理认为所在咨询企业以往代理的招标项目更常采用综合评估法,遂要求编制人员采用综合评估法。 事件2-4:为控制投标报价的价格水平,咨询企业和业主商定,以代表省内先进水平的A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作为主要依据,编制了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此外,由于某分项工程使用了一种新型材料,定额及造价信息均无该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信息。编制人员按照理论计算法计算了材料净用量,并以此净用量乘以向材料生产厂家询价确认的材料出厂价格,得到该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新型材料的材料费。 事件2-5:该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审核项目成果文件时发现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漏项,要求做出修改。项目经理解释认为第二天需要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且合同条款中已有关于漏项的处理约定,故不用修改。 事件2-6:该咨询企业的负责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不需保密,因此,又接受了某拟投标人的委托,为其提供该项目的投标报价咨询。事件3:投标前,A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编制程序,召开了投标策略讨论会,拟采取不平衡报价,分析其利弊。会上部分观点如下:观点(1):本工程基础工程结算时间早,其单价可以高报;观点(2):本工程支付条件苛刻,投标报价可高报;观点(3):边坡开挖工程量预计会增加,其单价适当高报;观点(4):泵站厂房内装修工程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减少,可低报;观点(5):机电安装工程工期宽松,相应投标报价可低报。事件4:中标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经核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中未销号。事件5:招标阶段,初设批复的管理设施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并说明若总承包单位未中标,该部分适用分包管理。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对管理设施公开招标,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但未中标。随后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事件6:B投标人按招标要求提供了资格审查资料,包括“近3年财务状况表”、“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等相关表格及其证明材料复印件。事件7:在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计量的部分相关条款如下:(1)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方量,按招标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2)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单独计算。(3)混凝土结构中的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招标图纸所示各种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4)灌注桩钢筋按招标图纸所示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损耗等所需费用,发包人另行支付。【问题】1.事件1中,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该建设单位及评标委员会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2.针对事件2-1,逐一指出咨询企业项目经理为响应业主要求提出的(1)~(4)项内容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针对事件2-2~2-6,分别指出相关人员的行为或观点是否正确或妥当,并说明理由。3.事件3中,哪些观点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分析不平衡报价策略的利弊。4.事件4中,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诉程序是否妥当?调查结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并分别说明理由。5.指出事件5中发包人做法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6.事件6中的资格审查资料中“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哪些证明材料?财务状况包括哪些方面?7.事件7中,有哪些不妥,如有请改正。

选项

答案

解析 1.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③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处理可能的异议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考虑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等时间规定,即便评标可以在评标当日完成,30日的投标有效期也肯定不足。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最高投标限价4000万元)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1)内容(1)不妥当,普通教学楼工程不属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有高校教学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内容(2)对获得过鲁班奖的企业加分妥当,鲁班奖属于全国性奖项,获得该奖可反映企业的实力。 内容(2)对获得过本省省级质量奖项的企业加分不妥当,因为以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内容(3)妥当,项目保证金75万元未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最高投标限价)的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有利于防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内容(4)不妥当,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事件2-2,项目经理的观点错误,合同条款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咨询机构应参照示范文本并结合该项目特点、业主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等编制项目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应附完整的合同条款。 事件2-3,项目经理的要求不妥,项目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应结合项目的特点、目标要求等条件确定。 事件2-4,以A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为依据编制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妥,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计价定额)。 编制人员确定综合单价中新型材料费的方法不正确。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其中,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出厂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事件2-5,项目经理的观点不妥,漏项可能造成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款调整或纠纷,还可能造成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发现漏项时,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修改。 事件2-6,“又接受某拟投标人的委托”的做法错误,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某项目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后,不得再就同一项目接受拟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提供咨询。
3.观点(1)、观点(3)和观点(4)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
不平衡报价的利: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报价得分,又能在后期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不平衡报价的弊:投标人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人损失;
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导致报价不合理,引起投标无效或不能中标。
4.投诉程序不妥。理由:应先提出异议,不满意再投诉。
不影响中标结果。理由:该项目经理所负责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5.不妥之处一:将管理设施列为暂列金额项目。理由:管理设施已经初设批复,属于确定实施项目,只是价格无法确定,应当列为暂估价项目。
不妥之处二:发包人与管理设施中标人签订合同。理由:总承包人没有中标管理设施时,暂估价项目应当由总承包人与管理设施中标人签订合同。
6.(1)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2)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利润、流动资金投入等方面。
7.不妥1: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方量,按招标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改正: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方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发包人另行支付。
不妥2: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单独计算。
改正: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不妥3:混凝土结构中的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招标图纸所示各种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改正:混凝土结构中的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不妥4: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的损耗费用发包人另行支付。
改正: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的损耗费用包含在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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