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利枢纽工程招标,挡水建筑物基础石方明挖项目清单工程量45万m3,为招标图纸工

admin2022-08-02  57

问题 某水利枢纽工程招标,挡水建筑物基础石方明挖项目清单工程量45万m3,为招标图纸工程量。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范围约定:(1)规定的权限内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变更工作,承包人应执行: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2)上述条款所规定范围内的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时。承包人施工方案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约定:当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量的15%,且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时,按以下方式计算结算款额: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超过合同工程量15%的部分,重新调整单价,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若工程量减少15%,按下式计算总工程款:C=Q1×P+(Q0-Q1)×ΔP式中:C为结算款;Q1为实际完成工程量;Q0为清单工程量;P为合同单价;ΔP为补偿单价,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问题】1.合同文件中如此规定是否合理?2.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重新调整单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ΔP补偿单价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确定?3.合同中基础石方明挖工程单价为39.05元/m3。监理工程师商定: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超过合同工程量15%部分,重新调整单价为36.08元/m3;ΔP为2.50元/m3。当实际工程量为55万m3时,该项工程结算费用为多少?当实际工程量为42.5万m3时,结算费用为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 1.(1)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合理。
①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属于变更,当上述项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以调整该项目的单价。本案例中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此一致,因此不违规。
②挡水建筑物基础石方开挖施工中一般无需用特殊的施工机械。不需采用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当工程量变化不大、不致影响施工方案时,不存在产生超额利润或措施费、大型设施安拆费补偿不足的问题。
③影响基础石方工程量变动的重要因素是地质缺陷等不可预见的因素,一旦发生可额外要求补偿,本案例中相关规定与风险分担基本原则一致。
(2)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合理。
当工程量变动需调整价格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的变动在规定的幅度之内时,由于其影响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再为此调整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是指超过幅度的部分,一般由监理工程师确定或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在完工结算时,若出现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额超过合同价格规定的比例时,除已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一般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能从中获得额外利润或蒙受额外损失。因为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各子项目之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用也按比例相应增减,显然与实际不符,实际上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并不随着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当合同价格增加时,如果管理费也同比例增加,则承包人获得了超额利润;反之,承包人遭受了利润损失。
当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量的15%时,由于固定成本已分摊,超工程量中不存在固定成本的分摊问题,超工程量单价降低。当实际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固定成本分摊相应增加,因此需补偿固定成本分摊不足的问题,单价调高或采用价格补偿,即ΔP。在确定ΔP时,主要考虑承包人因工程量减少而无法回收的固定成本部分,包含未能摊销完的措施费、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以及管理费等固定费用。

3.(1)实际工程量为55万m3时
根据合同超过估算工程量15%以上部分:55-45×(1+15%)=3.25(万m3);
总结算款=45×(1+15%)×39.05+3.25×36.08=2138.10(万元)。
(2)实际工程量为42.5万m3时
总结算款为:C=Q1×P+(Q0-Q1)×ΔP=42.5×39.05+(45-42.5)×2.50=1665.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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