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某铁矿早班22人入井作业,1月4日12时左右,井下水量增大。

admin2022-08-02  20

问题 2014年1月4日,某铁矿早班22人入井作业,1月4日12时左右,井下水量增大。14时左右,正在井下巡查的技术负责人李某突然发现-80m平巷由南向北出现涌水且涌水量明显增大,遂立即告知带班矿长朱某,朱某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升井,并报告井上值班矿长杨某。18名井下作业人员陆续升井,-120m水平作业点4名工人未能及时撤离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省、市、县领导亲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经过5天救援,9日10时55分,在南一下山-93m平巷入口下部发现4名被困人员,升井后经医疗机构确诊,4人均已死亡。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应急预案救援任务有哪些?  2.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3.采掘工作面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探放水?  4.提出矿井水灾的防治措施。

选项

答案

解析 1.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
  (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及时控制住造成事故的危险源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任务。只有及时地控制住危险源,防止事故的继续扩展,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特别对发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的化学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控制事故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等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监测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及时清理废墟和恢复基本设施,将事故现场恢复至相对稳定的状态。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评估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评估出事故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并总结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
2.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响应是应急管理的又一项主要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事故灾难应对处置的具体要求,内容如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4.水灾安全防治技术一般要求包括:
  (1)矿山建设项目设计之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对矿区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探明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划分水文地质类型。
  (2)矿山防治水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避”综合治理措施。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矿山应成立相应防治水机构,配置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防治水及抢险救灾设备,建立探放水队伍。
  (4)矿山在未调查核实矿区内及周边的小矿井、老空区、现有生产矿坑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导水构造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前,严禁进行采矿活动,应先采取物探、钻探、水文试验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5)发现有透(突)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撤出所有可能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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