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企业与乙供应商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约定2017年5月1

admin2022-08-02  25

问题 甲施工企业与乙供应商于2017年4月1日签订了水泥供应合同,约定2017年5月1日前交货。乙供应商随即与丙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要求丙水泥厂于2017年4月20日前交货。后来由于原材料紧张,丙水泥厂于2017年5月8日才将水泥交付给乙供应商。乙供应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办理托运手续发货。2017年5月11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关于本案的违约责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C.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 A.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施工企业只能要求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C.甲施工企业可以要求乙供应商和丙水泥厂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由于是丙水泥厂迟延交货造成的,乙供应商对甲施工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

解析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必须有合同关系才能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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