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0日甲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期房

admin2022-08-02  14

问题 2010年4月20日甲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期房,并赠送停车位一个,2010年12月26日开发商依据合同规定的时间交房时,通知甲:该房面积太小不符合该公司赠送停车位的规定,因此不能赠送甲停车位,当时合同约定的赠送停车位事项属于销售人员乙的错误,公司已经将乙处分了。甲接到该通知后,不可以选择以下行为中的()。A.继续履行合同B.和开发商协商将停车位的费用折价返还给甲C.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D.向乙要求赔偿

选项 A.继续履行合同
B.和开发商协商将停车位的费用折价返还给甲
C.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
D.向乙要求赔偿

答案 D

解析 2022教材P144        / 2021教材P143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本题中, 本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完全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还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因此前面三个选项都是甲可以选择的行为。甲是无法选择第四个行为的,因为从合同角度来说,该合同是甲与开发商签订的,并不是与乙签订的,因此甲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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