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

admin2022-08-02  22

问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2022教材P144        / 2021教材P143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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