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地质检查钻探工作。建设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某施工单位承包一立井工程。施工单位提出井筒开工前应完成井筒地质检查钻探工作。建设单位虽然同意,但是不愿承担此部分费用,认为是施工单位为保证自身施工条件所增加的内容。工作面预注浆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先打钻埋设连接套管(长8.0~10.0m),然后再浇筑止浆垫(厚2.5m)。而施工单位所编制的措施是采取埋设注浆管(长4.5m)、浇筑止浆垫3.5m的方法施工。施工中,施工单位采取了自己的方案,在打钻出水后进行注浆时,发现工作面漏浆严重,于是只得对钻孔下止浆塞封水、拆除止浆垫,打钻注浆所花时间12d,费用20万元。工程施工中,当地发生6.0级地震,造成在建工程经济损失52万元,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45万元,建设单位采购的待安装设备损毁损失33万元,现场清理及恢复施工条件花费18万元,施工人员窝工及设备闲置费用20万元。问题 1.建设单位关于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用的看法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2.工作面预注浆施工的费用和工期应怎样考虑? 3.针对地震灾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应承担多少损失?列出明细。

选项

答案

解析 1.建设单位关于井筒地质检查钻探的费用的看法不正确。按规定,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用是列入矿业工程项目的其他费用的内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注浆费用20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打钻注浆工期12d由施工单位承担,因为这是施工单位自身措施方案不力所造成。
 3.地震灾害为不可抗力,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建设单位承担损失为在建工程经济损失52万元+待安装设备损毁损失33万元+现场清理及恢复施工条件花费18万元=103万元;施工单位承担损失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45万元+施工人员窝工及设备闲置费用20万元=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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