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炸礁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部组织了相应的耙吸船、炸礁船、抓斗船等进场施工,发

admin2022-08-02  21

问题 某炸礁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部组织了相应的耙吸船、炸礁船、抓斗船等进场施工,发现该施工河段属于2个海事局共同管辖,在办理了各种相应的手续后,于合同规定日期正常开工。在节日的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1)项目部尚未有制订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2)发现作业船上有船员就餐时饮酒;(3)发现在船上的生活区内有船员穿拖鞋行走;(4)发现存储炸药的仓库没有炸药进出台账;(5)炸礁船的水上安全标志不醒目,夜间警示灯光不足;监理工程师对上述问题要求项目部立即整改。问题:(1)项目部申办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管辖该河段的两个海事局的哪一个申请?(2)监理在安全大检查中所提出的5个问题是否正确?为什么?应采取怎样的整改 措施?(3)在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后,项目部通过监理向业主提出了支付相应的安全措施费的要求,这是否可行?为什么?(4)项目部所申办的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海事局批准的有效期为3个月,但有效期满时,施工任务尚未完成,项目部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

选项

答案

解析 (1)施工单位应向两个海事局共同的上一级海事局申请,或者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局指定的(两个海事局中)海事局申请。
(2) 1)监理提出是正确的,因为按规定去开工前,项目部应该制定防护性安全技术措施,该工程未有制定,必须补充。
2)监理提出是正确的,符合《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管理规定》规定严禁在船期间饮酒。
3)监理提出要求欠妥,在船上生活区,没有此规定。
4)监理提出建台账的要求是正确的,《民用炸破品管理规定》要求必须建立台账。
5)监理提出要求是正确的,《规定》要求炸礁船的安全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光必须明显。
(3)施工单位的要求不合理。投标费用中应该已经包括了安全标志及警示灯船的费用,施工作业期间配置安全标志及警示灯船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4)施工单位应持原证于有效期满之日前7d到原发证海事局办理延期手续,由原发证海事局签注延期期限并加盖专用章后,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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