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某公司在城市中心区与新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建设植物栽培基地,总占地一百

练习题库2022-08-02  40

问题 经批准,某公司在城市中心区与新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建设植物栽培基地,总占地一百亩。该公司种植了一些乔木和灌木后,以管理看护为名,擅自建设了几十栋经营用房。【问题】试指出该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公司违法行为包括:
①该公司以管理看护为名建设经营用房,改变了城市用地性质,减少了绿地规模,违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加建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给予该公司如下处理:
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④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考点解析】
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区与新区之间的绿化隔离地区应严格加以控制,不得擅自改变规模和性质。该公司以管理看护为名建设经营用房,改变了原有用地性质,减少了绿地规模,因此违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及《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经营用房应首先办理完备的审批手续,获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然后开工建设。该公司在未履行规定程序、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设。
处理方式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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